關於台灣長春

Introduction

組織成員

2021 ASGA國際長春亞洲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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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會長 洪健明

台灣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

  • 理事長 陳宗賢

  •  

    祕書長 林朝棟

  •  

協會理監事

北區:

理事-余志誠 黃永照 劉謙儒 郭土水 許正忠

         常務監事-何震華

中區:

理事- 賴文針 陳坤鎮  江志龍 余興德

         監事-陳景隆

南區:

理事-張福森 葉平芳 林宏南 魏賢璋 陳明堅

         監事-郭清豐

各區會長、總幹事

北區:會長-余志誠

         總幹事-郭土水

中區:會長-洪進忠

         總幹事-劉鈞玉

南區:會長-林宏南

         總幹事-魏賢璋

創辦理念

前身是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所屬的長春業餘委員會成立於 1980年,由何景明先生擔任總幹事聚集一群愛好高爾夫球的長者,相互切磋球技愛打球的人士所組成的小團體,並推舉林為白先生為第一任長春業餘委員會會長。

本會現有會員約170名,分佈北、中、南部,每年分別舉行春、夏、秋、冬季比賽。每月各區各自舉行月例賽。會員資格為中華民國國籍年齡滿55歲男性之業餘身分,由本會會員二名推薦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經營理念

  • 以球會友

    提倡長春業餘高爾夫體育運動,匯聚國內外資深同嗜好者以球會友,以健康休閒活動促進友誼。

  • 國際交流

    辦理公益性全國比賽及國際聯誼賽增進國際文化交流,拓展國民外交,並致力於提昇台灣高爾夫運動之國際地位為宗旨。

  • 健康休閒

    運動帶來的身心健康、學習工作表現提升,也會連帶讓人擁有成就感、增添自信的光芒,而這樣的改變也會帶來更多美好的事物。

發展歷史

1970年 正式受邀加入World Senior Golf Association(簡稱 WSGA)世界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

1980年 成立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所屬之長春業餘委員會

1984年 由日本榮譽會長T.Okayasu發起成立亞洲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Asian Senior Golf Association(簡稱:ASGA),組成國家為台灣、日本、韓國等三個國家

1987年 菲律賓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加入ASGA

1991年 印尼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加入ASGA

2013年 台灣長春業餘委員會退出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向內政部以台灣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Taiwan Amateur Senior Golf Association)(簡稱:TASGA)之名稱核准成立非營業社會人民團體

2020年第37屆ASGA友誼錦標賽由台灣本會於高雄舉辦

組織章程

台灣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長春業餘高爾夫協會,TAIWAN AMATEUR SENIOR GOLF ASSOCIATION,簡稱TASGA(以下簡稱 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業社會團体、提倡長春業餘高爾夫體育運動、匯聚國內外資深同嗜好者以球會友、以健康休閒活動促進友誼、以辦理公益性全國比賽及國際聯賽增進國際文化交流、拓展國民外交、並致力於提昇台灣高爾夫運動之國際地位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全國及國際性之長春高爾夫比賽。

二、培養優秀長春業餘高爾夫球員出國友誼賽,促進國民外交。

三、促進有關國際及全國長春高爾夫運動之推展。

四、本會會員及業餘長春球員資格審查決定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五十五歲之業餘球員或認同本會

二、準會員:為儲備新會員,凡年滿五十歲者亦得申請為準會員,惟準會員參加各種活動時,除另有規定年齡限制外,其權利義務均與正會員同。

三、榮譽會員:凡年滿90歲者免繳年費。

四、眷屬會員:夫妻檔會員,眷屬會費徵收一半,先生如果退會,眷屬會員自動消失資格。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下列規定者,應由理事會決議議處:

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

二、未經正式邀請擅自以本會名義參加國際比賽者。

三、言行不端有損本會之名譽者。

四、欠繳會費逾限者。

五、其他有損於本會之重大事項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義務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聘,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各組理事會決議事項及日常事務,副祕書長襄助之。必要時得約雇秘書若干人佐理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國際委員、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新台幣5,000元,

眷屬會員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10,000元,

眷屬會員新台幣6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每年編製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監事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7年3月1日第三屆第五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 經 內 政 部107年 3月 7日 台 長 高 字 第1070307001號核發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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